全国首部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法规7月1日在我省实施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从此有法可依
辽宁日报记者/王笑梅
作为全国首部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7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6月25日,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晓淳及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详细解读了这一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规章。
李秀林介绍说,《规定》不仅在多项制度的确定上均属首创,而且在内容上也有创新,其中关于有关部门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等都是亮点。科研经费使用等多项政策有突破
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中有一些内容在全国都是创新。
过去,科研经费是不允许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规定》在这方面进行了突破———“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规定》明确了三类法律责任,比如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高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大学生要学会用就业协议维权
针对大学生和家长们反映强烈的用人单位毁约现象,《规定》首次明确了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以便更好地保护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和履行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何晓淳提醒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签订《就业协议》。协议要写明拟安排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当然,《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扶持和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规定》对大学在创业资金扶持与创业孵化体系两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为给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规定》中首次将《自主创业证》的作用予以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就业率与高校招生计划挂钩
目前,我省一些高校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上不强不特、趋同趋热,导致毕业生就业的总量矛盾与专业结构性矛盾并存。《规定》力求对这种状况进行调控,要求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定权限,根据就业状况调控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
(辽宁日报)